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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贷未还已三年,妻子作为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时间:2025-02-23|栏目:郎溪刑事律师|
担保人对偿还被担保人的贷款负有的责任为,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担保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一般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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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中的担保人需要承担两种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保证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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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1、一般保证责任。其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清偿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担保物权未能执行之前,拒绝债权人偿还的请求。连带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损坏或损失,则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担保,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少或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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